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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. | ||||||||||||||||
| 国税发[2007]18号 | ||||||||||||||||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: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56号,以下简称《通 知》)下发后,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,经研究,现补充通知如下: 一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(以下简称专用发票)后,发生销货退回、销售折让以及开票 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,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: (一)因专用发票抵扣联、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,由购买方填报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》(以 下简称申请单),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《开 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》(以下简称通知单)。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。 (二)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,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,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, 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。购买方不作进 项税额转出处理。 (三)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,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, 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、错误具 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,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。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。 (四)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,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填报申请单,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 明具体理由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,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。销售方凭通知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。 (五)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,除按照《通知》的规定进行处理外,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。 二、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HTTP/1.1 200 OK Server: Huadun-Server/3.0 Content-Length: 339 Content-type: text/html /> --> | ||||||||||||||||